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研究生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生活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各类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籍管理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效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请假超过2周或者请假逾期超过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一)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短期可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者;
(二)因病请假一个月期满,仍未病愈不能报道者;
(三)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道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者。
因上述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填写《
东北林业大学全日制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属第(一)种情况的,须附校医院诊断证明;属第(二)种情况的,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并经校医院认定;属第(三)种情况的,应如实向学校申明。
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如本人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不提出申请,或通知其办理有关手续而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下学期新生入学前两周内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的申请,到校医院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者,由学院(室、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附校医院体检合格证明,经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体检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已转入者退回)。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须向学校请假。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成绩均以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成绩合格即可取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记学分,允许重修一次,成绩合格后按60分记入。
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需修完20-25学分的课程,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需修完12-15学分。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如所修课程符合我校研究生现行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研究生可申请免修该门课程,研究生院承认其成绩并记载学分。
第十二条 部分专业的用户名由于系统设计的局限性需有所更改,请下列学生注意。
1、林学院: ★森林植物资源学的学号中间6位从0907Z2改为090721;
★森林防火的学号中间6位从0907Z4改为090723;
★林木基因组学的学号中间6位从0907Z5改为090724;
2、动物学院:★自然保护区学的学号中间6位从0907Z3改为090722;
3、材料学院:★生物材料工程的学号中间6位从0829Z1改为082920;
★生物质复合材料的学号中间6位从0829Z5改为082924;
4、机电学院:★林业工程自动化的学号中间6位从0829Z3改为082922;
5、信息学院:★林业信息工程的学号中间6位从0829Z4改为082923;
6、生命学院:★森林生物工程的学号中间6位从0907Z1改为090720。
第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同时根据《
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在校研究生转专业与转学申请,特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学制是教育部对各层次各类型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的规定。基本学习年限是我校根据本单位实际,在教育部规定的年限幅度内,确定的各学科、各专业的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
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2年或3年;硕士起点的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本科起点的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4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5年,其中博士生阶段的学习不少于3年。
最长学习年限为我校允许注册研究生在校学习的最长期限。休学时间含在最长学习年限内。
硕士研究生不能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不能超过6年。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1. 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一个月内无法治愈的;
2. 课程学习阶段因生育而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3. 具有其他情况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研究生因上述情况提出休学申请,由导师、学科和学院(室、中心)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修学期满后仍需继续休学的,须办理继续申请休学手续。休学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休学时间累积不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十九条 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特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考勤与请假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应该按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的规定参加课程学习、科学研究、考核、实验、实习等各项教学和科研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
研究生在节假日、寒暑假应该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返校。
研究生平时因故离校,应该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获准后方可离校。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参加与学业有关的各类出国(境)活动或承担国家留学基金委、校际交流等公派出访任务,均应按有关规定填写《
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出访申报表》,到研究生院办理出访手续,报研究生院团委备案。研究生出访结束后,应按期返校报到,否则逾期时间按擅自离校时间处理。研究生在出访期间普通奖学金停发,返校报到后补发。
研究生因私出国(境),应在校历规定的假期期间。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一般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认定。请假一周(含)以内,由导师批准;一周以上,由研究生院主管负责人批准。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病假一个月以上者,需报研究生院团委备案。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病假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必须办理休学。
研究生如确需请事假,一周(含)以内由导师批准;一周以上由研究生院主管负责人批准。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事假不能超过一个月。
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需要续假时,手续与请假相同。
研究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相关证明及有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应及时报告研究生院团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不按规定请假,属下列情况的,均按旷课论,一天按4
学时计算:
1. 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或科研活动;
2.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含未办理审批程序出国、出境);
3.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期注册者;
4. 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对旷课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以至给予纪律处分。旷课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具体参照《
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退 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报道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末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5. 在学期间因私出国(境)留学、工作或公费出国(境)无故逾期两周不返校者;
6. 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7.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具有上述情况之一,由导师或学院或本人提出,研究生院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交送本人,同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博士研究生退学,按硕士毕业生就业;
硕士研究生退学,按本科毕业生就业。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有聘用单位的由学校报黑龙江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无聘用单位的限期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退学的研究生不允许申请复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三年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为正常毕业;研究生在二年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为提前毕业;研究生因特殊原因在三年内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由本人提出延期申请,学科和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后可延期毕业。研究生在延长期内不再享受普通奖学金待遇,住房自理或按照学校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学校不再下拨业务费。研究生没有按要求办理延长手续,学校根据研究生学业的实际完成情况,分别予以结业或肄业处理。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不能再申请延期。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因学业或身体情况,申请提前毕业、延期毕业、休学、复学、退学的,均应按有关规定填写《
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学籍变更登记表》,报研究生院团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划规定内容,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按照《
东北林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博士、硕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习和科研任务,提交学位论文申请答辩,但在导师评阅、同行专家评阅或论文答辩中未获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习期满,成绩全部或部分合格,没有提交学位论文者,准予肄业,发给肄业证书。退学的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可以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时间未满一学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注册,并由黑龙江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