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学院教职员工

考试专题    来源: 茅台学院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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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职员工
第四十条  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分别按国家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纳入相应的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合同聘用制度。
第四十一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以及其他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按时按规获取工作报酬,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知悉、参与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公平获得进修、培训和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学术活动的机会;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批评;
(八)就职务变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尊重和关心爱护学生;
(二)爱岗敬业,自觉学习,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遵守职业规范和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五)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员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院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其实施细则行使权利;教职工代表由学院全体教职员工依法选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  学院依法制定人事劳动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进行分类管理;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岗位等级和职务等级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分类考评,定期对教职员工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为基础进行品德、能力和业绩等的考核与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学院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  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表现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学院对违反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或聘约的教职员工,予以相应处理、处分或解聘。
第四十八条  学院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九条  学院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员工职业生涯规划,为其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一条  学院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待遇,为教职员工缴纳五险一金。
第五十二条  学院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益保护与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院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采取多种用人方式,相关人员可依据法律法规、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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