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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党建工作。管理市直学校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指导全市教育现代化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市(区)和市各部门、单位的教育工作。
(四)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宏观指导与协调全市义务教育工作。综合管理全市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负责审核普通高中(含民办)的设置、调整、更名和撤销工作。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基础教育校本课程教材,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负责全市中等职业教育、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负责审核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市级社会组织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调整、更名和撤销工作。制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教学指导文件,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六)负责全市社会教育、成人教育和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规划、管理和协调民办教育。
(七)指导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指导高校教学改革,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统筹指导各类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负责审核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的设置、调整、更名和撤销。
(八)组织、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组织和指导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受市政府委托,对前述教育督导范围以外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组织、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监测工作。
(九)主管全市教师工作。按规定组织、指导实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教师资格认定和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组织、指导教师继续教育和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
(十)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收费、教育基建投资等方面的政策,提出市级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教师奖励基金及其他由市统筹使用的教育经费的安排计划,对本部门和市直学校教育经费的使用实行监督,负责统计全市教育经费投入情况。
(十一)负责制定中等及其以下学校招生政策,指导协调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编制全市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负责全市高中阶段教育的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部门组织的非学历教育证书及其他有关教育考试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高等教育招生的有关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指导普通高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十二)规划、指导教育系统的教学研究、教育科学研究、教育信息化建设、教育技术装备、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及实验研究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学校德育、思想政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民族教育、国防教育以及学生军训工作。
(十四)指导、协调教育系统维护稳定以及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学校后勤管理与改革工作。
(十五)组织、指导教育系统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我市出国留学和来我市留学人员的有关工作及与港澳台的教育交流合作等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语言文字工作,指导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负责全市普通话推广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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