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考试专题 来源: 学参网 沈阳建筑大学 2024-07-13 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锐意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14]376号)及学校《关于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沈建党发[201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学校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财政拨款和学校投入设立,每年评审一次,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强化对研究生的激励引导作用为导向,坚持公平公正、严谨规范、奖优励学、分类评审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奖励标准、比例与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按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两个类别分别评审,具体奖励标准和比例如下表:
等级 |
博士研究生 |
|||
奖励标准(元) |
获奖比例 |
奖励标准(元) |
获奖比例 |
|
一等 |
10000 |
20% |
8000 |
10% |
二等 |
5000 |
50% |
4000 |
20% |
三等 |
— |
— |
2000 |
40% |
注:学术学位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研究生获奖比例相同。
第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获奖比例、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严于律己、乐于奉献、身心健康,自觉遵守法纪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参加各项研究生学术文化、学科竞赛、实习实践、公益和社会服务活动;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向上,学术表现突出,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四)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恪守学术规范,科研成果丰富,发展潜力明显,无任何学术不端行为。
第八条 研究生在奖学金评定的规定期限内有下列情况者,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未经批准,不按时足额缴纳研究生学费、住宿费;
(二)未按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学期注册;
(三)出现补考、重修课程或考试违纪、作弊记录;
(四)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
(五)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学位论文各环节考核;
(六)因休学、保留学籍、因私出国留学等原因未在校学习。
第九条 获得学校硕博连读资格的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学籍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学籍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条 在学制年限内,因导师派出实习实践、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超出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格。
第十二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相关政策;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事项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十四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分类制定本单位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并接受相关人员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教学培养和学生管理工作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学科建设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人数应为单数,不少于11人,其中研究生导师代表(单位负责人除外)人数占评审小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生代表人数占评审小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评审小组组成情况须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指导关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每年9月组织评审,具体程序为:
(一)制定或修订完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各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际,并充分考虑不同年级、不同学科领域在课程设置、培养模式、科研成果等方面的差异,分类科学合理制定或修订完善本单位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向本单位研究生导师及研究生公布。
评审实施细则要相对稳定,并能全面衡量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水平、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公益及社会服务等各方面表现,能量化考核的须量化。对学术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实践创新能力和体现职业能力的实践成果。
(二)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经导师推荐后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初评和公示。各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本办法及评审实施细则的规定,逐一核实申请材料,认真组织开展分类初评工作。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评价意见,确定的初评推荐名单,要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含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汇总表》及评审情况总结报告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相关评审材料由本单位留存备查。
(四)学校审批和公示。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初评结果进行审定,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表彰奖励。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研究生个人专门账户,并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同时各单位将相关获奖审批表等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所在单位公示期内向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所在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学业奖学金申请材料,对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得奖学金的,撤消其荣誉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对发现有徇私舞弊或违反规定程序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作为学校研究生奖助体系的组成部分,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关单位和部门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沈建研字[2014]1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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