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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2017年硕士生入学考试初试科目考试大纲
科目代码:681
科目名称:民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
一、 考试的总体要求
掌握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培养学生灵活运用民法和民事诉讼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的内容
(一)民法部分
1. 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特征;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民法的体系;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2.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3.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事实。
4. 自然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监护;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5. 合伙:合伙的概念;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合伙的债务承担;合伙的内部关系;退伙和入伙;隐名合伙;合伙的终止。
6. 法人制度:法人的概念、特征、本质及其分类;法人的成立;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的机关及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7.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8. 物:物的概念;物的特征;物的分类;货币;有价证券。
9. 民事行为:民事行为的概念、民事行为的分类;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意思表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效力欠缺的民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10. 代理: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关系;代理的类型;代理权;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代理关系的消灭。
11. 期限与诉讼时效:期限的概念和内容;期限的确定和计算;诉讼时效制度。
12. 物权概述:物权的概念;物权的特征;物权的分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请求权。
13. 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变动;动产物权的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制度。
14. 所有权: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的特征;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行使;所有权消灭的原因和后果;所有权的种类。
15.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专有权;共有权;法定共有;车位车库;管理权的概念;物业管理;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16. 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相邻关系的种类;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17. 共有:共有的概念和特征;按分共有;共同共有;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共有财产的分割;准共有。
18.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体系;准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19.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担保合同;担保物权的效力;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0. 占有:占有的概念、特征和功能;占有的分类;占有的效力;占有保护。
21. 债的概述:债的概念、债的法律特征;债的要素;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分类。
22. 债的履行:债的履行的概念和分类;债的适当履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23. 债的保全和担保:债的保全的概念;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撤销权。
24. 债的移转和消灭:债的移转的概念和特征;债的移转的原因;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的概括承受;债的消灭的原因。
25. 合同概述: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与债;合同关系;合同的分类。
26. 合同的订立: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要约;承诺。
27.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的条款;合同的权利与合同义务;合同的形式。
28.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与效力。
29. 合同分则:买卖合同等有名合同。
30. 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基本类型;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31. 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的概念、性质;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效力。
32. 人身权: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具体身份权。
33. 继承法:继承权;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继承程序。
34.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的分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35. 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类型、归责原则、抗辩事由、损害赔偿、特殊侵权、共同侵权、责任竟合等。
(二)民事诉讼法部分
1.民事诉讼基础理论:民事诉讼的含义,目的与价值目标,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关系,诉权,诉。
2.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基本原则的含义与外延,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3.民事诉讼主体:法院的功能,主管与管辖,当事人,多数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4.民事诉讼证明:诉讼证明的理论基础,证据的特征,种类,理论分类,证据规则,证明对象,证明标准,证明责任,证明过程。
5.民事诉讼保障措施:保全,先予执行,期间与送达,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6.诉讼程序: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小额程序、公益诉讼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包括第三人撤销之诉)。
7.非讼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8.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管辖,送达和期间,司法协助。
9.执行程序:执行程序的含义,基本原则,民事执行主体和标的,执行管辖,执行的开始、进行和结束,民事执行的救济。
三、 考试的题型
填空题、选择题、名词解释或名词辨析、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等题型。实际考试题型不少于上述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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