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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公务员在线学习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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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公务员在线学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公务员培训工作发展的需要,加快公务员培训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充分利用网络开展学习培训,根据《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关于推行干部自主选学,推广应用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口市公务员在线学习中心”以我市科级(含科级)以下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为服务对象,作为全市大规模培训公务员和公务员自主选学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三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公务员局具体负责研究制定科级(含科级)以下公务员在线学习的管理办法和培训目标,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市各单位公务员在线学习工作,各单位组织(人事)处或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在线学习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海口市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管理中心成立“海口市公务员在线学习中心”(以下简称在线学习中心),由在线学习中心负责在线学习课件开发、学员登记注册和管理服务,向各单位组织(人事)处或办公室反馈本单位学员的培训情况。
第五条 各单位组织(人事)处或办公室向在线学习中心提交参加学习的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缴纳学习费用。费用从本单位职工培训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各单位应为学员配置必要的在线学习终端设备,并依据学员数量和管理要求配置网络宽带,确保学员顺利学习。
第三章 课程学时
第七条 学员在线学习达到有关要求,可以取得相应学分。具体要求是:
1.必修课程:完成规定的学习进度且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必修学分。
2.选修课程:完成规定范围内的选修课且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选修学分。
第八条 市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公布当年科级(含科级)以下公务员公共必修课课程及其分值,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选修课课程及其分值,同时报市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备案和核准学分。
第九条 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要求,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 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12天,每天按6小时计,总学时不少于72学时,其中,必修42学时,选修30学时,学习时间可由单位集中安排,也可由公务员自行安排。
第十条 市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公务员局和省公务员局下达的培训任务,并结合我市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年度培训计划,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逐年增加学时以达到国家规定的培训要求。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人数应以参加年度考核的科级(含科级)以下公务员人数为依据。公务员完成培训任务、考试合格情况与确定个人年度考核等次挂钩;机关(单位)公务员的参训率、年度学分完成率、考试合格率与机关(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挂钩。根据我市公务员的实际情况,对年龄较大的公务员适当降低考试标准,对男性55岁(含55岁)、女性50岁(含50岁)以上的公务员,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学分,考试成绩仅供参考。
第十二条 根据《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和《海口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在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一年内,原则上不能晋升职务。
第十三条 对在线学习表现优秀、学习成效显著的学员,经组织考察评比,表彰“年度在线学习先进个人”;对在线学习管理规范、整体成效显著的单位,经组织考察评比,表彰“年度在线学习先进单位”。对获得“年度在线学习先进个人”和“年度在线学习先进单位”荣誉的,以适当方式在全市范围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四条 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办公室负责根据公务员培训情况做好督学、促学工作。对已注册但未完成规定学分的学员,给予批评教育;对请他人代学代考等方式弄虚作假的,取消代考所获得的学分,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五条 公务员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 市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 依托在线学习平台建立“海口市公务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该系统对全市科级(含科级)以下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年度培训进行学分登记和考核。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办公室可通过“海口市公务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本单位科级(含科级)以下公务员年度培训进行学分登记和考核。
第十七条 市委组织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统计并公布各单位在线学习的总人数、平均学时和学分、考核合格等数据,不定期抽查学员在线学习状况,加强督促指导。
第十八条 公务员因病、出差等情况缺课或缺考的,由各单位信息员报经在线学习中心同意后,可继续参加学习,并给予补考。
第十九条 参加在线学习的公务员退休后仍想坚持学习者,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办公室提出申请,在一定时间内可免费继续学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月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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